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上饶银行抚州分行被罚40万元

6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抚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19号),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饶银行”)抚州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抚州监管分局对该分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郭飞、陈智鹏对上饶银行抚州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吴超、龙帆对上饶银行抚州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抚州监管分局对上述四人分别给予警告。

据记者查询,郭飞曾任上饶银行乐安支行行长,时任上饶银行临川支行行长。

天眼查显示,上饶银行于2007年06月15日在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1.93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上饶市城市信用社工会,持股比例为13.57%;第二大股东为上饶市财政局,持股比例为6.6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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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江西日报

编 辑:黄云

编 审:李洪林  肖小龙

主 管:中共新干县委宣传部

主 办:新干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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